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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 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2025年4月27日葫芦岛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以下简称“四入”)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四入”工作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的法定地位。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是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重要依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实施好地方性法规,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是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共同责任。

  (二)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四入”的内涵。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纳入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职人员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秉公用权情况的监察监督;融入司法,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审理、裁判和监督中要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列入普法,是指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要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三)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四入”的责任。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将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承担起法定职责,把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纳入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扎实推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为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提供保障。全市各级国家机关要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机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地方性法规严格贯彻执行

  (四)强化实施机关的主体责任。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机关应当积极主动执行、运用地方性法规,将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带头检查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重要环节,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对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实施机关应当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学习、宣传和实施的具体措施等。

  (五)完善配套制度和实施措施。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一般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并依法报送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地方性法规没有要求制定配套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立法目的、原则和规定制定配套文件、规范和标准,拓宽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路径,提升执法效果。

  (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行政机关要严格对照地方性法规,强化执法力度,确保地方性法规落地、落实。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知法用法能力,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制度,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成果运用,指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列为法治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并强化专项督查;要统筹执法力量,健全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和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

  三、强化法规适用,促进地方性法规全面落地见效

  (七)依法落实监察机关职责。各级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理念,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法律业务学习范围,加强对公职人员依据地方性法规履职、秉公用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八)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地方性法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必要补充,在审判、检察工作中得到适用是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主动性、自觉性,在司法活动中应当积极主动适用地方性法规,提高地方性法规的适用率。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相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九)健全立改废释建议反馈机制。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适用情况、涉及适用地方性法规案件的调查研究。就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和监督工作,加强与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报告和沟通,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改废释的建议。

  四、强化普法宣传,营造地方性法规实施良好氛围

  (十)全面深入落实普法责任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与地方性法规实施相关的国家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纳入法治建设等方面的重点工作进行考核,贯彻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谁执法谁普法”。各单位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建立健全学法制度。

  (十一)开展地方性法规宣传活动。地方性法规实施前,宣传工作应当以立法背景、制定或者修改过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度设计以及具体条文解读等为重点。法规实施后,实施机关应当以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实施中热点问题的讨论、典型案例分析以及法规实施效果等为重点;应当面向国家机关、学校、社区、乡村等重点单位和地区,以领导干部、执法人员、青少年、基层群众为主要受众,采取集中宣传与常态化宣传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宣传资源,创新宣传形式,运用多种宣传载体,切实增强宣传实效。

  (十二)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立足人大代表、立足基层、立足公众的优势,把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融入“点、家、站”建设中,将其打造为法治宣传教育重要阵地。可以采取集中学习、邀请专家授课、送法上门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地方性法规,扩大地方性法规宣传面,增强群众遵守地方性法规的自觉性,打通基层宣传“最后一公里”。人大代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地方性法规宣传普及工作。

  五、强化人大监督,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十三)加强对“四入”工作的统筹协调。市、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不断探索推动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举措。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的统筹推进,加大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力度,督促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

  (十四)加强对相关工作的跟踪督办。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应当按照《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及“四入”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开展专题询问或者质询。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督促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时解决,强化跟踪问效。

  (十五)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和评估。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或者按照上级国家机关的要求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上位法规定、中央精神、发展要求的规定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对已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据《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适时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法规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为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提供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